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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0-08-06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结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港〔2019〕129号),为进一步规范航空港实验区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租赁协议总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项目总成本=建设成本×(1+企业适当利润率)+资金使用成本。
系统总维护费=建设成本×10%×(1+企业适当利润率)×(租赁年限-免费维护年限)。
租赁协议总价=项目总成本+系统总维护费+项目总运营费。
(一)建设成本:包括咨询设计费、项目监理费、软件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系统集成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等。
(二)系统总维护费:硬件和软件维护费,项目包含不少于1年免费维护期,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免费维护期过后,系统维护费按年计取。
(三)项目总运营费:包括基础平台使用费、通信服务费、电费等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产生的必要费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情况,具体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四)企业适当利润率:按照9%利润率计取。
(五)资金使用成本:以项目建设成本为计算基础,以合同签订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个百分点为结算利率,以等额本息法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各级财政奖补及配套资金从项目总成本中扣除,激励性奖补资金除外。
第三条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租赁期限为3—6年,自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我区智慧办依据租赁协议向兴港智慧城市公司按年支付租赁费,年度租赁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租赁费=项目成本年度分摊(项目总成本÷租赁年限)+当年系统维护费+当年项目运营费。
第四条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完成后由区智慧办组织专家会审,确定投资匡算及租赁期限;项目备案完成后,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进行深化设计及预算编制,报送财政局评审,确定项目预算金额;项目终验完成后,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办理项目结算,以财政局的结算评审价格作为合同结算金额,并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确定项目决算金额,报送监察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完成备案后,区智慧办、项目使用单位及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三方以智慧办审定的投资匡算金额作为暂定协议总价签订项目租赁协议;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三方以竣工决算金额来确定最终协议总价,继续履行项目租赁协议,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应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核算工程量清单,经项目使用单位批准后,上报智慧办审批。如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匡算的10%,由智慧办批准后可实施;如累计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投资匡算的10%,则上报新型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批;如调整后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投资匡算,须上报新型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项目功能开发完成后,兴港智慧城市公司向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智慧办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出具项目初验报告,试运行期自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基础通用平台计费标准由区智慧办核定发布。区智慧办已按照独立项目结算的基础通用平台,在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中不再计取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智慧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