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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 日期:2021-11-25 00:45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意见征集时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结束,共计30天。全区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如对以上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电话:0371—63681033

  电子邮箱:syqhjgjb@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金港大道与星港路交叉口新港办公区2号楼212东室

  结果反馈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在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区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区环境攻坚办将《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日,征求了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社会事业局,以及全区13个办事处的意见。

  (二)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向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三、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2021年12月25日,共收到意见0条。其中收到各职能部门反馈意见0条;13个办事处反馈意见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无。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调整“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