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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21〕67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郑港〔2021〕67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征收预拨款制度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用地红线确定征地规模,并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经管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先行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至被征地办事处账户,用于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该款项严禁各单位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二、统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等费用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有关规定,实验区按照5.2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若河南省相关标准调整,新征收土地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有关规定,实验区按照5.82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若河南省相关标准调整,新征收土地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有关规定,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情况,除村民连片住房以外的其它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含坟地、养殖场、集体厂房等)补偿费和青苗费,管委会按照3.086万元/亩的标准对办事处实施包干。

办事处按照2.63万元/亩的标准向村组拨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剩余费用用于统筹解决地上附着物密集地块包干费用不足问题。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办事处负责指导村组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不低于郑州市规定的补偿标准。

(四)土地征收奖励资金和清表费

根据办事处征地完成情况设奖励资金,土地征收清表工作在管委会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办事处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征地完成奖励资金(0.25万元/亩)和土地清表费(0.03万元/亩),经管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可列入办事处征收工作经费支出。

三、完善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一)调增密集地上附着物专项补偿资金

为弥补个别地块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不足问题,调增专项补偿资金1.3万元/亩,和已拨付的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办事处全辖区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协调费等与土地征收无关的项目支出。土地征收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按照3.086万元/亩的标准核算拨付,若补偿资金不足,办事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密集地上附着物专项补偿资金,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提交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密集地上附着物认定补偿标准

密集地上附着物是指村民住房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厂、养殖场、农业产业园)以及密集果树、林木、坟头等。征收地上密集果树、林木、坟头时,按照郑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规定据实给予补偿;征收建筑物、构筑物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具有合法手续,按照郑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政策文件或协议已明确城市建设占用时需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2.2014年5月26日前已建成,但立项、环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农业等有关手续不全的,按照郑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85%给予补偿。

3.2014年5月26日前已建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不予补偿,但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并恢复原状的,按照郑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20%给予拆工费。

4.2014年5月26日后建设,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补偿。

5.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流程

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本通知规定,负责密集地上附着物现场清点、核实、认定等工作,并提供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密集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相关材料。同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通知经发、财政、建设、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办事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形成处理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四、妥善处理流转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征收问题

征收流转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时,办事处要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与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补偿,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重复补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和管理工作

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代管区域以外的土地征收工作由相邻办事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被征地村组指界、审核测绘成果;村组征地资金的拨付、监管及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处理征地及项目进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阻工事件,保证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同时,办事处负责征收土地(含已拨付土地征收预付款地块)交付及交付前的管理和看护工作,并做好征收土地的环境管理及防尘降尘工作,严禁在征收土地上取土挖沙、堆放土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确保按时按条件交付土地。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该文件执行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合村并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村民安置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综保管〔2012〕45号)、《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郑港工委〔2013〕31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港〔2014〕127号)、《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郑港工委〔2019〕15号)中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停止执行。如涉及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


2021年12月24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