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4-06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2年本)的通知

郑港〔202223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2年本)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2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的通知》(郑港〔202027号)停止执行。

   

202233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2年本)

为贯彻落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精神,全面提升航空港实验区产业承载力和竞争力,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发展实际,在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修订基础上,特制定2022年版,重点对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和产业地产类的供地产业项目进行指导和准入管理。

一、产业指导目录

(一)优先发展类产业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延伸和产业结构优化有先导作用,对产业竞争力提升有重要影响,符合航空指向性,有利于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的产业。

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航空港实验区产业特征及发展趋势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目录共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航空物流、航空运营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航空金融、

文旅商贸、总部经济、科技服务、相关服务业十四个大类,具体见下表。

附表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二)鼓励发展类产业

鼓励发展产业是指符合省、市产业定位的传统优势产业,在航空港实验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转型升级潜力的传统工业企业,在符合能评、环评和相关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完善产业指导目录的覆盖面。原则上鼓励发展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航空港实验区主导产业的配套产业项目。

2.总投资和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3.航空港实验区现有投产达产非淘汰类的产业项目。

4.经批准入园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项目。

5.经管委会研究批准入区的产业项目。

对行业龙头企业或发展潜力好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参照优先发展类予以同等支持。                                                 

(三)地产类产业

产业地产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和升级的重要聚集形式,担负着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城市化建设的使命,决定了航空港实验区的发展方向和品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投资主体须为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或经管委会同意的全国知名产业园投资主体。

2.项目方的物业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自持部分五年内不得私自进行物业转租或出售,经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研究同意,且报产业准入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二、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对标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先进园区,加强单独供地项目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将航空港实验区率先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引进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航空港实验区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布局、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

2.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的项目,原则上实施主体应为独立核算、统计和纳税的法人企业。

3.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的项目,相关准入标准资料必须为项目申报单位专有(股份制企业以控股单位为准),其他均不包括在内。

4.投资规模。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航空金融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航空物流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总部经济项目、科技服务项目、文旅商贸种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0万元。

5.投资强度。采用“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

6.产出强度。采用“亩均销售(营业)收入”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

7.税收贡献。采用“亩均税收”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

8.研发投入强度。采用“研究与试验发展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衡量,工业项目研发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

9.航空港实验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供地产业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凡拟选址入区项目,均应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开工或建成投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重大投资项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建设周期。

10.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供地,一期项目在完成投资、建筑面积70%且产能达到协议约定的50%后,启动后续项目供地;若一期项目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原则上取消后续项目供地。

11.集约用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应高于40%以上,建设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应高于1.2;“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在15%之内;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用地面积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

12.土地复合利用。鼓励产业项目多用途复合利用土地,根据产业需求,同一宗土地可设置不同用途(房地产除外),充分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3.节能环保。项目应符合《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符合环境环保管理有关规定,符合城市用地功能与环境承载,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达到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际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大型央企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总部及区域性总部办公楼宇项目。

2.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现代高新农业项目。

3.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外国驻华领事馆等重大涉外项目。

4.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高于基本准入条件50%的项目。

5.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的优先发展类和鼓励类发展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6.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7.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

8.拥有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9.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10.某一项优先准入条件特别突出可放宽其他项要求。

三、实施要求

(一)本目录与准入条件作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供应所遵循的依据,原则上优惠政策重点支持优先发展类产业和具备优先条件的企业,促进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导入。对于特别重大、急需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对于急需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限制。

(三)本目录与准入条件以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等有关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产业项目进行准入条件核实。

(四)本目录与准入条件由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解释,涉及规划指标、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目录与准入条件进行部分调整时,由经发局(统计局)牵头进行动态修订,报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本目录与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2年本)》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