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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2-05-15 01:18

一、修订背景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427日发布。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区建设,结合实验区目前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省、市长质量奖以及参考郑州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部份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目的意义

航空港实验区“主任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鉴于近几年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更好的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提高对质量不断追求卓越、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等高质量发展单位、组织的扶持力度,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区的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郑政〔201625号)。

四、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 2011- 2020 年)》,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区内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3233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 办法的通知》郑政文 (2013) 2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订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引导和鼓励全区各行业树立以质取胜发展理念,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质量强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62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在保证不降标准前提下,每次评定荻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 2 家,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修订为:主任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评选不超过2个,各奖50万元。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五、主要内容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分六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和依据,明确了奖项的设定、授奖对象、奖励金额以及评奖的依据等。

第二章是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首先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主要职责。其次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同时规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以及在评审环节评审组的组建规则。

第三章是申报与评审。规定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明确评定工作程序,依次经过公告、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等七个程序。若当年所有申请组织评审评分不得低于450(450),否则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是推广与应用。明确相关部门宣传、推广的内容。

第五章是经费及监督管理。规定主任质量奖奖金用途,明确主任质量奖有效期、撤销情景,以及主任质量奖评审、评定工作人员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后果。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生效时间和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废止时间,规定了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负责解释。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人:李华伟

联系方式:86199689


郑港〔2022〕34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