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局
- 2022-07-19
2022年7月关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名单的公告
一、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91410100MA3X4EGUXW001V | 2022.07.11-2027.07.10 |
二、延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延续期限 |
1 | 联保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41010079916630XQ001P | 2022.06.18-2027.06.17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