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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关于支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来源: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日期:2022-08-26 17:54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区内各建设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港〔2019〕87号)文件精神,扶持我区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打造航空大都市“建筑品牌”,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确定我区建筑业重点企业名单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注册,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类型。重点培育企业具体包括: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建筑业重点企业、勘察设计重点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列入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近2年年产值均在50亿以上),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亿元(以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标准将按照年度情况适时调整),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分在85分以上;

(4)区外或区内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内国资公司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列入建筑业重点企业: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近2年年产值均在10亿以上),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1亿元(以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标准将按照年度情况适时调整),具备任意建筑施工资质的且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分在85分以上;

(3)具有智能化一级资质等契合航空大都市绿色、智慧发展理念,且列入实验区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建筑业企业。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列入勘察设计重点企业:

(1)具有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

(2)具有行业甲级的设计企业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以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标准将按照年度情况适时调整)。

(3)具有大型BIM项目承接经验或者获得国内外重要方案设计奖项的设计院或建筑事务所。

对于个别达不到申请条件,但符合省、市、区重点招商引资政策的,或主营业务符合我区重点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可由相关部门直接推荐入选。

(三)评选程序

1.申请(2022年8月29日至9月16日)。按照本通知要求,企业自行下载附件1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表(法人签字和盖章);

(2)根据申报类型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盖公章);

(3)根据申报类型,由相关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统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4)经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截图盖公章);

(4)承诺书(附件2);

(5)授权委托书(附件3,若法人直接办理可不提供)。

2.审查(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建筑业市场监管科按照本通知要求,受理、核实申报资料,出具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3.公示公告。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在管委会网站和建筑业发展专栏发布公告。

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列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筑业总部企业培育对象的,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冶金、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3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和3项专业承包资质,赋予等级为我区审批权限范围的最高资质。

2.列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筑业重点企业的,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3项专业承包资质,赋予等级为我区审批权限范围的最高资质。

3.通过直接赋予的方式获得相关施工资质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机械设备等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获得直接赋予的相关资质后,企业十年之内不得迁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且不得办理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4.重点培育企业申请和延续各类资质时,如涉及申请资料原件核验的,可采用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如涉及人员指标的,免予考核技术工人。

(二)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1.建立“绿色通道”,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安管三类人员的专场考试服务,就近就快安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人培训考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成立实验区建筑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对于重点培育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逢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3.组织企业推荐会,完善“航空港实验区建筑业发展专栏”,提供企业交流平台,宣传推介重点培育企业。

4.建立省住建厅-区建设局联系协调机制,在重点培育企业的资质服务、动态管理、宣传推介、学习观摩等具体工作中,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5.对重点培育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区人才住房政策。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1.重点培育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监管事项时,局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证明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2.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缴纳低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内各发包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采取保函形势替代,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3.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重点培育企业,在其资质办理、信用评价中给予承诺制和加分等支持。

(四)支持参与区内项目建设

1.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参与区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投标条件,合理运用“评标定标分离法”,保障区内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鼓励区内外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组建联合体,积极参与区内项目建设。对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邀请区内建筑企业参与竞标。

3.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将工程发包给重点培育企业的建设单位,以及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区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年度内给予“支持建筑业发展”通报表彰;在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

4.定期向招商引资项目、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区属各平台公司推介重点培育企业,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五)指导企业争创高级别信用评价等级

1.全面推广应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至招标投标、市场监管、政策支持、表彰(扬)奖励。

2.新创多种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评先创优奖项,增加重点培育企业影响力,打造行业标杆。

3.局属各有关部门可在各类奖项推荐、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评先评优活动中对重点培育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重点培育企业动态管理

局建筑业市场监管科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市场行为、统计数据、信用评价等指标因素,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调整。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将及时发布公告清出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此前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需进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撤回。

(一)在河南省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企业资质或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登记虚假信息的;

(四)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各类报表的,或不配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

(六)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发生其他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以分管建筑业发展的副局长为召集人,相关局机关、科室、二级机构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重点培育企业发展重大问题,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局建筑业市场监管科负责同志担任。

(二)强化政策宣传。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重点培育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重点培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附件:1.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0371-87085299)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2:承诺书.doc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