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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22〕7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1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20〕154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郑州航空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郑州航空港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性改造等)安排的区本级预算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按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要求筹集和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管理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预算安排、采购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

2.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5.负责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6.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7.负责会同项目资金监督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8.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批复时结合本级财政财务状况,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2.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级、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3.负责于每年初将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向管委会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

2.负责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与工程管理的衔接机制。

4.负责依法按规定及时申请财政性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5.负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6.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收支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

7.负责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8.负责收集并上报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三章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需求规模、财政承受能力、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手续不全、不具备实施条件、预计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实施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进度、其他资金到位情况等,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批分次申请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分批分次拨付预算资金。避免资金结转。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依据审核结果办理剩余资金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按资金拨付程序审核预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报评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及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不得任意突破批复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增加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复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应先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合同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款,但不超过财政预算评审金额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报财政部门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合同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财政预算评审结果 ,但不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追加预算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政府采购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单项评审或跟踪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待建设项目竣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拟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以推动项目实施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绩效目标设定后,按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作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单位对其负责安排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结果。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要求公开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区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反复结转、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擅自工程变更或超概算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实施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代建等合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确定、变更及资金拨付、价款结算等条款内容,应当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