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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3-00016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建(2023)12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30日

  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升招标质量和效率。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2023年3月28日

  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招标投标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现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投资效益、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豫建市〔2020〕4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权责

  1.夯实招标人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2.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除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外)、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

  3.实行招标人承诺制。对于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发起勘察设计招标。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发起施工、监理招标。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注册时,须向公共交易中心提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的同时,须提交书面承诺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应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创新招标方法

  4.推行设计总包方式招标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不同阶段合并招标,也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模式的,招标人可允许联合体投标。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公共建筑或体现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应先进行方案招标或方案竞赛,或者直接邀请院士、国内知名勘察设计大师、国外著名专业设计团队进行方案创作。

  5.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且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担范围和幅度。

  6.实行集中批量方式招标。同一招标人可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的投标时,应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且项目经理任职应符合相关规定。

  7.实行简化程序方式招标。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上述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8.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依托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项目注册、招标文件制作、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投标文件递交、保证金缴纳、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合同信息公示等全部线上完成。招标项目全部实施网上 “不见面”开标。积极推进招标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对不属于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但建设地点在航空港实验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航空港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优化招标投标措施

  9.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效率,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要求。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且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合同履约无关或过高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求。

  10.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可直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在项目注册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标准系统自动形成,此编号沿用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便于招标项目的识别和检索。招标文件发布的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缺陷的,责令招标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发现招标文件对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方面表述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的,责令招标人及时修改或澄清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11.简化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中标通知书不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信息公示时,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13.强化清标工作。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清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开标后至评标前组织实施,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清标工作结束后,造价咨询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交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的,招标文件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中的清标内容或上述清标工作加以详细明确的表述,此项内容作为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投标报价评审比较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评标定标分离

  14.优化评标方法。招标人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标,具体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定性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名单。采用定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的,招标人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评标委员会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15.优化定标方式。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并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综合评优定标法或上述方法的组合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依据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中标人。

  16.加强定标过程监管。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和定标场所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时,定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规则,不得擅自改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7.实行标后审查制度。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形成标后审查报告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实行标后审查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可根据标后审查情况适当延后。

  18.实行标后评估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监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及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标后评估由评估委员会对已完成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合理性、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以及投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并做出评价。

  19.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价结果在相关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评价信息可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承包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按规定要求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20.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纪检等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联动处置机制,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的协作机制,并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