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支持招标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方法,实现“评优定优”目标。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2023年3月2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豫建市〔2020〕432号)文件精神,支持招标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方法,实现“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本导则。
一、总体原则
1.夯实招标人为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以“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为核心。
3.做到“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制定适宜的评标定标方法。
二、适用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评标、定标活动的适用本导则。
三、“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
招标人应坚持“评定分离”的总体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适宜的评标定标方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1.评标办法。招标人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标方法,具体采用的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方法。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方法。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3)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方法。招标人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和部分定性评审项,评标委员会对定量评审项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对定性评审项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素对其进行优劣点评,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结果合格基础上,按定量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推荐定标候选人。
2.定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方法的可以不超过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有效投标人为2家时,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做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评标委员会判定其具有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如评标委员会判定其不具备竞争性,则招标失败。或者不再进行竞争性判断,直接重新招标或要求评标专家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1.定标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综合评优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上述方法的组合定标法,具体采用的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价格竞争定标法。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等。
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可以与定性、定量评标方法配合使用。
(2)票决定标法。票决时可以采取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采取票决淘汰入围。票决定标法分为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方式。
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等级,每个等级赋予一定分值(例如:设定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每票对应分值为N(N≥3)分,乙级每票对应分值为N-1分,丙级每票对应分值为N-2分,N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逐轮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的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推荐。票决排名可以参考“直接票决定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直接票决过程中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均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以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
适用于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项目和采用定量评标方法的项目慎用。
(3)综合评优定标法。招标人综合考量评标专家评审情况、价格因素和其他定标因素,并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区间,由定标委员会综合评优并打分,按照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于各类项目,招标人应设置完善的定标细则,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
(4)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根据定标因素提出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方案,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总结提出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意见,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表决,若意见不一致,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定标委员会组长有定标提议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适用于各类项目,方案设计招标中运用更为合理。招标人应设置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
(5)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具体定标因素及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报告或其过往履约评价信息等有关资料作为定标委员会的定标依据。可供参考的定标因素:
(1)评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和技术情况(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建议。
(2)标后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标后审查报告。
(3)招标人提供的考察报告或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劳资纠纷情况、诉讼争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企业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可以考察企业实力、信用和团队主要负责人专业能力、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的企业;
④获得国家级荣誉多的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的企业;
⑤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优于低的企业;
⑥服务便利度好的企业优先于服务便利度差的企业。
(5)“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①近3年内有无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
②近3年内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③有无投标人近2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近3年内有无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⑤有无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⑥有无投标人近2年内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
⑦投标人有无在本次投标中以各种渠道“打招呼”情形;
⑧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要求,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其他情况。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四、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按法定比例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定性评审方法的,评审程序及要求如下:
1.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的,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投标人入选比例、数量或淘汰率。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1)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只能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2)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货物招标项目则指出存在的负偏差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采取定量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类标准文本明确的评审程序制定定量评审程序及要求。
2.投标报价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投标报价评定为“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3.资信商务标评审。资信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且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采用定性评审的,应指出每个环节(技术标评审、经济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投标文件的优点、存在的缺陷和综合评定等级;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对应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五、定标成员库建立和定标程序
(一)定标成员库建立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成员由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定标成员库人员名单的确定,需经招标人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报备。
(二)定标程序
招标人一般应在定标候选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20日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在定标前组织标后审查或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审查或考察,定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供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组织标后审查或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及时告知各投标人延迟原因及新的定标时间。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于定标会议开始前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应在定标会议当天从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2.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和标后审查委员会成员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标后审查委员会成员提问。
3.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异议投诉处理。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在有效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而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按原定标规则重新组织定标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发布中标人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七、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监督管理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招投标组织重点敏感环节,如招标条件设置、定标组织等内容,纳入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审议范围。招标人的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定标场所进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