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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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73 环罚决字〔2024〕6 号
郑州隆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729602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港街道隆鑫汽修厂
负责人:刘东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08 月 13 日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远航路的郑州隆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未作业,喷漆房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喷漆房污染治理设施中活性炭未安装,光氧模块损坏,现场维修人员正在进行调漆作业,但调漆未在喷漆房内,喷漆房外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 年 08 月 13 日取得的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照片;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73 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进行维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9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73 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郑州隆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未发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 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8)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银行账号:24680518623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3 号楼 217 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号楼21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 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