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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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73环罚决字〔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73环罚决字〔2024〕7号

  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9Q7N5L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汇处郑州台湾科技园 14-1号楼东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9 日对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 s102 交汇处郑州台湾科技园 14-1 号楼东南户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9月26 日在对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1345号)存在生产车间工况不满足监测条件下开展监测采样工作,该公司出具的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1991号)、郑州市磐锋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0441号)和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1345号)三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均有涂改痕迹,存在修改不规范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取证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委托书;小微企业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2023年9月26日生产记录中央除尘器运行时间现场照片;郑州市磐锋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0441号)样品交接单数据有修改痕迹,修改处未签字现场照片;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1345号)烟尘采样数据修改处未签字现场照片;2024年9月10 日执法人员取证的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提供2023年9月26日11时采样照片;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提供2023年9月26 日上午生产车间未生产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HNDA[2023]HJ第1991号)厂界噪声检测原始记录有修改痕迹,但修改处未签字现场照片;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烟(粉)尘测试原始记录采样开始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08:39的现场照片;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航空港区千百度装饰材料厂非甲烷总烃采样原始记录显示采样开始时间为2023 年9月26日09:47的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73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9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修改处已签字,承诺在今后的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73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未发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4, 1, 1, 1, 1, 1],处罚金额(X):26629,代入公式:26629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4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66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陆仟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银行账号:24680518623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号楼217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号楼21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

  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