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现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及通告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活动水平持续上升,加之非道路移动机械整体排放阶段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大,是重点减排的大气污染源之一。2024年5月,河南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航空港区也将更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列入到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中进行推进。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我省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均不得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未悬挂环保号牌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物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 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内容
在2019年发布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港〔2019〕119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划定区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划定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京港澳高速以东、洪泽湖大道以南(包含新郑机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本辖区内的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是禁用标准。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是可用机械标准。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 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氢能源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是实施时间。2025年1月20日起实行。同时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港〔2019〕119号)自行作废。
四、划定禁用区域过程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2024年年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于2025年1月起草了《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代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