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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01-2025-0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郑港〔2025〕3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0日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划定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京港澳高速以东、洪泽湖大道以南(包含新郑机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本辖区内的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标准

  (一)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二)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可用机械标准

  (一)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氢能源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港〔2019〕119号)自行作废。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0日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