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产业高地,加强技术突破,深化行业应用,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优质企业培育集聚,优化完善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统计关系均在航空港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信创企业以及主要服务对象是信创企业的协会、联盟、平台等机构。
本措施扶持的信创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涉及基础硬件(整机、存储、芯片等)、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适配服务、“信创+服务”)、信创云(私有云、公有云、混合云、行业云 )、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行业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外设终端(打印机、摄像头、扫描仪、读卡器等)等领域的企业。
二、支持技术创新生态打造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技术迭代,共建信创链的完整技术生态。对落户航空港区经认定的信创领域行业协会或联盟,依法在国家级、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资助,每家协会或联盟最高资助100万元。
支持企业布局建设创新资源、产业服务等促进产业发展的产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创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资助。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孵化器载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承办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信创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信创产业载体建设
依托区属平台公司,鼓励信创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共同打造集创新研发、生产制造、适配测试、信息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信创产业园”。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信创示范性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信创示范性园区(基地),且园区(基地)规模超过5亿元,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50万元、50万元资助。
对入驻“信创产业园区”的信创产业企业,可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资助。
四、支持信创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在航空港区投资设立软硬件适配测试平台、软硬件技术评价平台、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等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促进平台。对于年服务信创企业不少于20家的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整体情况,综合评估后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支持加大信创研发投入
对信创领域内纳入研发统计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瞪羚及科技龙头企业给予研发补助。首次享受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非首次享受研发补助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增量梯度补: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入驻航空港区的信创企业,当年新增本科及以上研发人员(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每名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期限3年。
六、支持应用示范场景构建
支持信创企业拓展产品研发、应用迁移、适配测试、信息服务创新在河南省内乃至全国党政、教育、医疗、交通、金融、电力、通信等行业的应用,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信创示范应用场景,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支持信创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在航空港区研发生产经第三方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测评满足信创标准的信创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推广应用情况,单个产品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信创人才梯队培养
支持信创卓越工程师培养,分批次、分梯队建设信创人才队伍,按照区内现行政策,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产教融合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信创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发信创技术及应用课程,推动实践型信创人才培养。
九、支持信创产业基金投资
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巨头在航空港区投资信创产业重大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市场化原则开展项目合作,由产业基金给予支持。产业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投资原则,参股行为不改变原较大股东的控股权。经航空港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航空港区产业基金参股的企业,在参股投资满1年后,可提出回购相应股权,回购方式由双方在参股投资协议中明确。具体合作事项按照政府产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双方协议执行。
十、附则
(一)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航空港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若未能遵守双方协议约定条款或违反申报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任何不当行为,一经查实,该企业须立即退还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或补助所得。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