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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实施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解读

来源:航空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5-06-25 17:08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道路交通现状通行条件,区环委会攻坚办代拟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实施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第三款规定:限制长途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牵引车、人力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通告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限行区交通管理措施、绿色物流区交通管理措施、其他事项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禁限行区交通管理措施

  (一)实施范围:1.华夏大道—洪泽湖大道—豫州大道—大寨路(含)—凌腾街(含)—洞庭湖路(含)围合区域(区域内梁州大道不限行);2.遵大路—仓储四路/倚清北路—豫州大道—淮海路—梁州大道—东海路—华夏大道(含舜英路—黄海路段)围合区域。

  (二)禁限行时间:对各类货运车辆(新能源车除外)起讫地有一端在我区范围内的货车,可通过“郑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交管12123APP办理电子通行证,持有通行证车辆除早晚高峰上午7:00—9:00、下午17:00—19:30外可正常通行。

  (三)以下货车不受限制: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公安、消防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工程救援等专用车辆以及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四)车辆绕行路线:所有不符合入区条件的车辆,请提前绕行华夏大道—东海路—梁州大道—淮海路—豫州大道—洪泽湖大道通行。

  第二部分,绿色物流区交通管理措施

  (一)实施范围:1.北港城周边:华夏大道—洪泽湖大道—滨河西路—远航路—凌腾街(含)—洞庭湖路(含)围合区域;2.中原之窗周边:翱翔路—货运路—迎宾大道—华夏大道围合区域;3.会展中心周边:迎宾大道—豫州大道—毫都路—滨河东路围合区域;4.梅河公园周边:苑林路—雍州路—滨河西路—华夏大道—新港大道围合区域;5.园博园周边:滨河东路—苑林路(含)—孙武路—碧波路(含)围合区域;6.双鹤湖中央公园周边:公园北二路/鹤首北路—生物科技四街/鹤园东街—公园南二路/鹤首南路—鹤首环路围合区域;7.中原医学科学城周边:黄海路—双鹤四街/鹤立北街—淮海路—华夏大道围合区域。

  (二)实施对象:对燃油(燃气)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微型、轻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气)中型、重型货车实施禁行,其中新能源货车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中国邮政专用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限制的车辆除外。

  (三)实施阶段:第一阶段: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绿色物流区内上述车辆每日6:00—22:00限行;第二阶段:2025年7月1日起,绿色物流区内上述车辆全天禁止通行。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绕行措施的通告》(郑港〔2023〕31号)同时废止。

  四、划定过程

  区环委会攻坚办多次组织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枢纽局等相关单位进行重点企业调研,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实施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于2025年5月6日至6月4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印发实施。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实施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5年6月2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