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为确保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活动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示范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联装﹝2021﹞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9章36条:
(一)适用对象
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低速电动车。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指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的活动。
(三)组织实施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工信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联合组织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各项工作、确认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责任主体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是指提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与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
(五)活动申请
提交申请→完成初审→完成复审→论证评估→申请标牌→开展活动
(六)规范管理
原则上,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仅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时;在不具备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始终保证行驶在车道最右侧;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七)应急处置
安全员负责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动驾驶低速电动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