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航空港区实际,航空港区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重要意义
本通知的出台,落实了《河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国家2024年度新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实现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业务接入“郑好办”APP,省市区系统打通,业务全过程线上办理。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由保障原则、补贴申请条件、补贴审核、补贴发放、补贴其他要求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保障原则,主要阐述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保障原则。
第二部分补贴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主要为航空港区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取得本区户籍3年以上;二是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三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在本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自建住房)。其中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包括已纳入征迁安置范围待分配)、宅基地房屋,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五是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情形为:一是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二是在本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三是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但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的;四是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五是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六是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七是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三部分补贴审核,将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核、核准、信息公开四个环节。一是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或可到本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二是采取“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的审核方式。大数据共享信息实时对比审核,对于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并出具查询授权声明,拍照上传或窗口提交相关信息,通过人工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三是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四是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航空港区管委会网站上予以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部分补贴发放,一是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货币补贴金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补贴系数为1;持有郑州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二是补贴程序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申请对象签订《郑州航空港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补贴发放时间。
第五部分补贴其他要求,一是明确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云平台建设,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与区征收安置与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各乡镇(办事处)协同配合,做好大数据系统无法比对情形的审核工作。三是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提出要实施信用管理。同时还明确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