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原则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保障原则。对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工)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以集体宿舍为主的原则进行实物保障。对于无法通过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用于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现阶段,货币补贴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期再结合工作实际调整申请条件及保障范围。
二、补贴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主要为航空港区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本区户籍3年以上;
2.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3.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自建住房)。其中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包括已纳入征迁安置范围待分配)、宅基地房屋,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5.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
2.在本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
3.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但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的。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
5.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
6.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7.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三、补贴审核
(一)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采取网上和窗口受理两种方式。
1.网上受理。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
2.窗口受理。申请对象可到本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
(二)审核
采取“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的审核方式。
1.大数据共享信息实时对比审核。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比对的,通过大数据系统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实时网上比对。
2.人工对比审核。对于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并出具查询授权声明,拍照上传或窗口提交相关信息,通过人工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核准
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本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本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四)信息公开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航空港区管委会网站上予以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四、补贴发放
(一)补贴标准
1.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
2.分档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金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补贴系数为1;
(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二)补贴程序
新取得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申请对象签订《郑州航空港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补贴发放时间。
五、补贴其他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纳入政府云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
(二)区征收安置与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在大数据无法比对时,做好大数据无法比对情形的审核工作。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对保障资格进行动态审核,做好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
(四)实施信用管理。申请人和保障对象所作承诺必须客观真实,经审核发现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