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航空港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首席服务员团队作用,构建全周期服务链条,推动产业项目帮办代办全覆盖。依托航空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辅导平台,推动资源精准配置、流程智能优化、服务主动推送。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全周期服务保障和重点项目协调机制,畅通诉求响应渠道,推动一个诉求带动破解一类问题、优化一类服务、惠及一批企业,深入实施“桩基先行”“多测合一”等改革举措,节约项目建设时间和资金成本。(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负责,建设局、自规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不断完善优化公平竞争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力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全省率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民营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对待”。(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破除招投标领域壁垒。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保招标过程中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建设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办法》开展多地联评,保证评标公平性和公正性。大力推进AI智慧监管招投标工作,通过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频次、中标(成交)几率、履约情况和投标文件比对查重等方式综合分析预警围串标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金融局、建设局、交通枢纽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力度。小额采购项目优先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50%以上由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财政金融局、建设局、交通枢纽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规范涉企检查。依法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和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民营企业轻微违规“首次不罚”,开展涉企执法监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纠治无证执法、无法定职权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确保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实施率达到40%以上。推广跨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社综办、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法院、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见效。全量梳理归集涉企政策,依托河南省政策直达和诉求响应平台,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应享尽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常态化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和满意率。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七)加强“个转企”培育力度。构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机制,积极推行“个转企”高效办成一件事,对“个转企”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主管部门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许可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为企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自规局、招商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小升规”。开展小微企业升规纳统专项行动,对首次“小升规”企业进行奖补。“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科工局、招商部、建设局、自规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探索搭建工业供应链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30场产业链供应链供需对接活动。制定重点支持展会目录,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会活动,对符合条件企业展位费给予70%支持。鼓励民间资本以参与建设、股权投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科工局、招商部、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财政金融局、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持续推进审批服务“零收费”,对不动产登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对新设审批服务收费事项,及时纳入减免范围。积极盘活国有低效闲置资产、废旧厂房等设施,重点吸纳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业,政府投资开发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群体。延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底,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低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低为0.3%。(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财政金融局、科工局、组织人事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鼓励民营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突破关键技术。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工局、财政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纳入研发统计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瞪羚及科技龙头企业给予研发补助。首次享受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非首次享受研发补助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增量梯度补: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加大为民营企业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创新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生成。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等项目立项,并在航空港区实施转化的,按照中央、省、市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科工局、财政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标志性高端装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资金支持的,按不超过上级拨付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经国家或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按不超过项目建设金额的30%给予项目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工局、财政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出台航空港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开展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治理。(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财政金融局、社综办、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
(十五)强化资金要素保障。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制定出台航空港区“拨改投”改革方案,将传统的财政补贴转变为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加大产业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力度,强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引导区内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小微金融“无还本续贷”政策,逐步将续贷政策覆盖面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财政金融局、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对民营企业合理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不同产业类型合理转换。[自规局、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财政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人才要素保障。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解决民营企业技能人才用工瓶颈问题。每年开展劳动者技能培训2.5万人次以上,支持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项服务、精准服务,提高供需对接效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作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取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组织人事部、教卫体局、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能源要素保障。对民营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工业绿色微电网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建设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电力储能装置,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2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示范性的新型储能应用项目,按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投资方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落实能耗弹性管控政策,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科工局、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数据要素保障。强化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居民服务、交通等领域数据开放、安全使用,为民营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和打造“数据要素×”场景提供数据支撑。民营企业以“算力券”使用超算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及大型数据中心资源的,按其费用的2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年享受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算力券”,由区域内算力供给方统一申请。[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财政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二十)开展“惠企实事”年度活动。制定“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实施方案,每年选取十类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惠企实事”公开发布并重点推进,健全事项谋划、跟踪问效、审计监督等机制,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监督“惠企实事”实施,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更高满意度。[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科工局、党群工作部、党政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符合“四个典范”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在评比表彰活动中将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纳入统筹考虑范围,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组织人事部、科工局、党群工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承担。本措施与国家、省、市、航空港区其他优惠政策交叉的,由民营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在航空港区已享受其他专项财税支持政策的,不重复奖励。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措施依程序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