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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动2026年一季度经济发展
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6-00009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动2026年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26〕4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2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动2026年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30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动2026年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一季度经济实现“开门红”,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

  1.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工信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2.对2026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收入保持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工信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3.实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贷款贴息奖励,对在一季度完成项目备案,且通过银行发生放款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银行贷款金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工信局

  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支持批发业高质量发展

  4.对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销售额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壮大

  5.对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一季度营业收入采用2026年1—2月数据)同比增长10%以上、且较2025年一季度增加3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3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6.对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较2025年一季度增加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7.对规模以上其他运输业,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较2025年一季度增加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财政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和枢纽发展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8.对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较2025年一季度增加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财政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其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由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不重复实施奖励,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主选择申报有关奖励。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动2026年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