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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营运货车报废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实施方案》
的政策解读

来源: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6-04-21 15:51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航空港区老旧车、机淘汰更新,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航空港区积极申请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营运货车报废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

  (一)非营运货车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的非营运中重型货车的报废或出口。

  2.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2017年6月30日及以前的柴油货车,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的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或出口。

  对上述车辆进行报废或出口,并购置总质量≥4.5t的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货车,可申请报废并购置补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年1月1日前已申请悬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且登记注册地址为航空港区(含大马、大营、洧川、岗李四乡镇)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或2016年3月31日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的报废及新能源替代。其他类型机械参照叉车淘汰更新补贴标准执行。新能源机械替代补贴范围包括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

  (三)纯电动重型卡车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航空港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且总质量≥12t的纯电动重型卡车(自卸、搅拌、牵引、市政环卫)。

  三、补贴方式

  非营运货车:仅提前报废→一次性报废补贴;提前报废并购买纯电货车→再叠加购置补贴。

  非道路移动机械:仅报废→一次性报废补贴;既报废又更新新能源→再叠加新能源购置补贴。

  纯电动重型卡车:购买纯电动重型卡车→给一次性更新补贴。

  四、其他

  (一)实施资金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若补贴资金总额用完,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依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拨打电话0371-63681033咨询。

2026年4月21日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营运货车报废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营运货车报废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