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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部 日期:2026-05-07 14:5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提升乡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大部分,涵盖赋权范围、执法规范、组织保障等方面,并附有《郑州航空港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6年)》及《乡镇(办事处)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明确承接事项清单

  1.全面承接省级赋权指导目录,形成《郑州航空港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6年)》。

  2.在岗李乡、大马乡、大营镇、洧川镇4个乡镇先行实施。

  3.明确乡镇与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赋权后,原区级部门在该区域内停止行使相关处罚权,已立案案件由其继续办理。

  (二)规范执法主体与程序

  1.乡镇政府为执法主体,具体工作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名义实施。

  2.统一使用省级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3.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接受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

  4.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

  5.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化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

  1.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过渡期内仍由原区级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2.过渡期后,原部门不得“一放了之”,应通过案卷评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接得住、用得好”。

  三、附件说明

  附件1:列出34项行政处罚事项,涵盖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领域,明确了每项事项的实施依据和行使范围(如仅限乡道、村道等)。

  附件2:明确乡镇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居民住宅区、小型宾馆、小规模医疗和养老场所、5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等,并对“多合一”场所等术语作出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