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社会事业局
  • 社团管理
  • 2016-08-10
社会团体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一式两份);

(3)清算报告书(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5)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