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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党政办 日期:2017-01-22 18:27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 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3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7〕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实际情况,制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航空港实验区作为城市新区,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的跨越式发展阶段,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快,基础设施配套迫切、时间紧、任务重,前期手续办理与工程建设交叉推进,加上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模式不断更新,为充分消化存量项目、规范增量项目,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方向转变,2015年底,在对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深入研究基础上,结合现阶段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本细则。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在细则起草过程中航空港实验区相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初稿形成后,又召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充分研究讨论,并多次召开专家评审会,修改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建议,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再次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研究讨论。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提请上会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限定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未明确管委会委托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情况,验收程序、职责分工等没有严格明确,且不包含甩项工程。鉴于航空港实验区现阶段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行手续办理与现场管理双重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现阶段航空港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使已竣工的市政公用设施尽早投入运行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在深入研究上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