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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解读

来源:法制办 日期:2017-08-21 23:59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4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24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起草本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4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247号)相关文件规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融办在向省、市金融办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时,都必须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省、市、区三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监管等工作已由各级工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移交至各级金融办,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和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融办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郑政〔2009〕40号)文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融办于2017年8月2日起草完成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初稿。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充分参考省、市相关法规要求,征求了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质检分局、公安分局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送审稿,2017年8月1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送审稿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除了组织机构和成员外,主要内容基本依据省、市文件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含: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监管工作的保障等5个方面,共计3787多字。重点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