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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办 日期:2018-01-03 18:32

为了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出台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政策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3月7日航空港实验区获得国家批复,由于远离郑州市主城区,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从无到有,目前自来水、热力和天然气还处于前期建设阶段,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从点到线、到面逐步扩大,但相对于郑州市其他区域还是比较薄弱,为改变此情况,我区经郑州市授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执行,今年我区出台了《管理办法》,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区道路、绿化、照明、雨污水、热力、自来水、天然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实验区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撑,也为实验区“五年成规模,十年立新城”目标的实现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实验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四种情况,具体包括:

1.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2.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实验区管委会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3.其他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4.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审批程序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审批程序,具体包括:

1.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实验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审定并向征收机关出具审定报告,规划部门核定建筑面积,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实验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5〕10号),2015年5月10日以前已签订入区协议并明确了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并由商务局根据前期协议,报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征收部门按会议明确的标准征收。

3.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对于实验区重点扶持的个别重大产业项目或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实验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审定并向征收机关出具审定报告,规划部门核定建筑面积,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实验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实验区非税局依据实验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意见或实验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办理减、免、缓手续。

(五)监督管理:

1.征收机关职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部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执行,专款专用。

2.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缴费单位和个人应该怎么做,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怎么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关处罚。

3.对相关配套企业的约束:《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五条规定对实验区基础配套的自来水、热力、天然气公司停征“入网费”,凭缴纳城市配套费财政票据办理入网手续,发现基础配套企业私自收取“入网费”的,可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将对基础配套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