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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办 日期:2018-07-25 02:02

2018年4月4日区法制办下发《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经审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港〔2016〕223号)文件第五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中有:对当年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与20万元奖励条文。按照清理通知要求,将文件中“对当年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与20万元奖励条文删除,并以管委会名义重新印发。同时,对原文件中个别内容与上级单位政策内容表述不一致问题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包括本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及国内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商标注册认定资助;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

(二)专利奖励,包括对专利批量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获奖企业的奖励。

(三)贯标认证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奖励。

(四)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资助。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保护、维权等事项支出。

明确资助奖励标准

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航空港实验区内的企业和非职务发明人;其中申报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航空港实验区内。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2000元/件。

(二)授权国内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600元/件。

(三)授权国外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万元/件,其它专利1万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港、澳、台地区申请、授权专利,视同国内专利。

专利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当年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申请人;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批量申请奖励标准:对当年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30%以上的,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专利申请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

(三)专利奖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将资助奖励资金的30%以上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条  资助对象:当年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商标注册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商标认定资助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注册的,每件注册商标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软件著作权资助标准: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得新授权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资助2万元。

企业贯标、专利中介服务及专利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开展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在航空港实验区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贯标认证企业奖励标准: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专利申请增长情况,且专利目标任务完成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标准:对在航空港实验区内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20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占比3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代理50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占比3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奖励标准: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企业年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技术处于有效保护期,权属清晰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优秀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每项资助10万元—20万元。

(二)对于获得上级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1:1配套支持。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程序与提交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1.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以上各项资助、奖励经费落实工作,每年12月份受理当年资助、奖励申请。

2.专利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资助、奖励申请资料。

3.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照标准拿出资助、奖励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下拨经费。

第二十条  提交资料

二、享受范围

航空港实验区内的企业和非职务发明人;其中申报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航空港实验区内。

三、如何享受本政策

航空港实验区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区内企业或非职务发明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申报资金补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联系部门:经济发展局科技处    联系电话:0371-8619879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