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9〕126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规划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新形势,提升我区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和郑州市相关规定,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学规划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学规划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指引了郑州市域范围内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后续先后通过《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对中小学建设标准进行优化。
为适应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新形势,落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幸福航空港”的战略要求,提升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现依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规定与标准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小学规划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结合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地方标准以及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实际建设情况制定。
(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三)《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四)《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15年)》。
(五)《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六)《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9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港实验区范围内新选址、规划的小学、初中、高中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中小学项目,按照原标准推进建设。
第四条 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应按照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第五条 本标准后续的相关修订工作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局负责。
第二章 学校办学规模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按学校类别和不同的办学规模分类。
第七条 中小学办学规模。
依据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标准,航空港实验区新建各类学校班额如下:
完全小学以18班、24班、30班、36班和48班为宜,每班不超过45名学生;初级中学以18班、24班、30班、36班和45班为宜,每班不超过50名学生;高级中学以寄宿制学校为主,以24班、30班、36班、48班和60班为宜,每班不超过50名学生;不鼓励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确需设置以36班和45班为宜,其中1—6年级每班45人,7—9年级每班50人。
第三章 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第八条 一般规定。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四大类。
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为集约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屋顶空间及架空空间。
本标准中中小学建设用地不包含学生宿舍用地,如需设置规模另行增加,具体见本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九条 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
小学建筑用地占比不宜超过30%,初中建筑用地占比不宜超过35%,高中建筑用地占比不宜超过40%。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在五层以上;中小学内各类办公用房不宜设在五层以上。
第十条 体育用地。
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环形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具体配置内容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其中18班小学宜设置200米田径场,30班(含30班)以下各类学校(除18班小学)宜设置300米田径场,30班以上各类学校宜设置400米田径场。
体育活动场地中运动类场地应南北向设置,如场地条件困难难以实现可适当偏转,要求南偏东不得大于20°,南偏西不得大于10°。
第十一条 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绿带、零星绿地、活水水面,及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和小动物饲养园等,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
航空港实验区新建中小学绿地率不得低于35%,体育场地中足球场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应设在城市主干道上,并应设置2个及以上出入口。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在校门处及校内实现人车分流。
学校应结合校舍建筑建设进行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解决教职工配建车位。同时,学校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缓冲区,供家长接送学生的上下车临时停车用,并考虑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开放,该用地在学校建设用地红线以内解决,具体配建要求详见附件2。周转车位场地设计需统筹考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空间分布。
第十三条 各类学校的建设用地指标见附件3。
第四章 学校建筑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内建筑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和后勤及生活用房等三大类建筑。
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与规模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原则上,航空港实验区各类学校容积率不宜超过1.0。
第十五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室三类。航空港实验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建设应满足素质教育发展要求,遵守《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15年)》的相关要求,其中必配项必须建设,选配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设。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应满足《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15年)》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后勤及生活用房。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后勤及生活用房应满足《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15年)》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中中小学建筑设置标准中不包含学生宿舍。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的建筑设置指标见附件4。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绿色及智慧校区建设。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内各类建筑均应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标准。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建设需预留智慧校区建设条件,具体包括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预留智慧管控中心。智慧管控中心宜设在办公区首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50-200㎡。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及周转房建设。
航空港实验区新建高中均为寄宿制,本标准中高中部分已含学生宿舍,初中、小学如遇需增加学生公寓的情况,用地规模在本标准基础之上可增加部分建设用地,学生住宿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生。
航空港实验区中小学内如需增加教职工周转房,宜根据教职工需求配置,具体标准参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周转房(保障公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