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19〕129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1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流程,根据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新型智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及项目特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是指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综合运用计算机、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的信息化方案咨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包括其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航空港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树立“一盘棋”思想,秉持“统一、集约、实效”的理念,新型智慧城市各类项目必须做到“联建、联通、联用”,注重开放和兼容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四条 按照“政府统筹、平台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资产多样化、折旧周期短、需求变化多、技术更新快、运维要求高”的特点,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航空港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采用“项目备案管理、平台投资建设、政府租赁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坚持“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惠民、善政、兴业的信息化项目,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航空港实验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租赁使用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投资的非自主经营性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重大决策。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具体负责全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统筹规划、计划编制、研究论证、预算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郑州航空港兴港智慧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作为区属全资国有平台公司,负责航空港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投融资、咨询设计、建设开发、运营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航空港实验区区属各单位作为需求和使用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需求申报、监督管理、项目验收,配合兴港智慧城市公司开展项目咨询设计、建设开发和运行维护等工作,配合智慧办、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论证等工作。
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经发局(安监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备案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相关职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础平台
第八条 在新型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负责统建航空港实验区数据中心云平台(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通用安全设施、基础软件以及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地理信息时空云平台、政务通信专网、城市基础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全区新型智慧城市通用基础平台。各使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均应依托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基础通用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原有已建的信息化系统逐步迁移到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基础通用平台。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应按照航空港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条 每年9月,各使用单位向智慧办申报本单位下年度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 由智慧办牵头,建立新型智慧城市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智慧办组织专家库内专家,会同财政局、经发局(安监局)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各单位申报需求和方案进行评估、审核。
评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航空港实验区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否纳入全区智慧城市统筹建设;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安全,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智慧办组织评估审核后,结合资金使用、项目性质、轻重缓急等相关情况,确定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下年度实施计划,报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定。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新增追加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报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增补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局依据经审定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年度财政预算并列入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四条 经审定纳入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智慧办组织专家库内专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发改、财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需求内容、规划布局、系统架构、网络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安全保障、信息共享、租赁模式、投资匡算等相关内容进行集中会审,出具相关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可行及建设规模、租赁期限、质量要求等要素。
方案评审的主要标准包括:是否符合航空港实验区智慧城市、信息化和大数据等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约建设、信息共享、数据共享的要求;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是否可以实现互联互通;是否符合所涉及专业领域的管理要求和规划;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租赁模式是否合理;投资匡算是否合理;运维保障是否到位等。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经审核可实施的项目,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报送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完成备案可实施的项目,由智慧办、项目使用单位及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三方签订项目使用租赁协议,明确项目内容、质量标准、租赁期限、租赁价格构成等要素。其中租赁价格由前期建设成本(咨询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硬件采购费、项目建设管理费等)、后期运维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培训费、系统维护费、基础平台使用费、税金等)、资金使用成本、企业适当利润等构成,以经审计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价格为准。租赁期限和年度租赁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租赁协议签订后,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采用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机制,自主实施或依法依规选取优质社会资源共同实施项目建设,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率。在竣工决算价格尚未核定之前,智慧办可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并参照项目实际进度,分期向兴港智慧城市公司预付部分租赁费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参照原协议标准或经另行研究评估后,与智慧办及兴港智慧城市公司续签三方租赁协议,确保运维服务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四章 验收结算
第二十条 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依据租赁协议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功能开发并成功试运行至少三个月后,向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使用单位会同智慧办,组织财政等职能部门及专家库内专家、兴港智慧城市公司及设计、建设、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租赁协议要求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需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相关程序申请并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财政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兴港智慧城市公司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纪委(监察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价格核定后,智慧办在前期预付租赁费用的基础上,依据租赁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向兴港智慧城市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用。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智慧办及时掌握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组织实施不力、运行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要限期督促整改。财政部门对资金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智慧办、项目使用单位,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运行情况、实施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需求申报表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