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  郑港〔2019〕142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6日

郑港〔2019〕142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结合我区集中供暖和“双替代”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区“禁煤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全区域禁煤。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用煤炭。

三、工商分局、经发局(安监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委、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用煤炭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禁煤区”的工作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自觉抵制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1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