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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对《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21-09-29 22:4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我厅起草了《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30日前将反馈修改意见传送至jstjgc@163.com。

联系人:严玉萍,联系电话:66069903。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27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综合评标(估)法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式、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及程序。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造价专家占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得违法或者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在下列内容描述中应注意其合规性:

(一)描述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同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

(三)商务标中应明确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评审,并对不可竞争性费用(规费、增值税)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

(四)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的数据标准,以及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等有关要求。

(五)设置保证金要求时,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现金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承包商履约保证金、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收保函。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统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投标人除以下情形之一外的其他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不得作为否决性或限制性或扣分条件:

1.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符合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七)设置施工人员要求时,除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有证书提出要求外,不得对其他人员证书再作要求。不能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限制上述人员参与投标活动。

(八)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暂定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九)设置投标人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十)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业务的条件。

(十一)设置以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不能以带有特定区域文字描述,应以通用性省(市、县)文字描述;以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奖项的设置应在国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中。

(十二)设置招标范围时,不得存在违法肢解发包的内容。单位工程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的建筑分部工程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和电梯。

(十三)明确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其中: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及商务标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差等逐一进行初步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秉持审慎原则否决投标。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问题的,不可否决投标。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不应予以直接否决投标,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存在符合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的,可按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的情形见附件1。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规则(见附件2)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称为有效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hnjs.henan.gov.cn/2021/09-29/2321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