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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  郑港〔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巩固我区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区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下列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料等常规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要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畅通举报热线,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21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