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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5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73环罚决字〔2022〕1号

郑州亿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EM9G2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雍州路

号靠近中央厨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心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73环罚告字〔2022〕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9200,代入公式:

9200=2000.0+(20000.0-2000.0)× [ 3.0 / 5+ ( ( 1 + 1 + 1 ) / ( 5 x 3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银行账号:246805186231;代办银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2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