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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2022-07-07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73免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郑州航空港区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725740

住址:新港办事处隆港社区五号地北门

电话:18638560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瑜 职务:法人代表

本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6月10日出水口总磷0.52mg/L,你单位总磷排放标准为0.50mg/L,超标0.04倍,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截屏照片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4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的有关情形,你单位针对总磷超标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污水处理工艺,6月10日当日数据即调整至正常范围,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后续生产过程中也未再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印章)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