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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财政审计局(金融办) 日期:2022-08-30 00:36

为加快推动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构建以金融业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按照相关要求,现将以上文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推动区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速金融机构集聚赋能,加快推进换道领跑、优势再造,本次意见征集时间为7天,自2022年 8月29日起至2022年 9月4日结束。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电话:0371—86190108

 电子邮箱:gqjrbybc@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管委会1号楼1218办公室

 邮编:451162

                                                                                                                                         2022年8月29日

结果反馈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按照有关程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2022年8月10日征求区直部门、办事处的意见;

  (二)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4日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

  统计截至2022年9月4日,共收到意见7条。其中,区直部门、办事处反馈意见6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

  三、意见采纳情况

  各方面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奖补标准、责任分工等方面,经研究论证采纳4条。被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第三十九条增加“就高不就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第四部分第二项修改为“在企业员工新增、转移、补办和规范社会保险手续方面给予支持,及时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删除第四部分第六项“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帮助后备企业明晰不动产权属,落实上市挂牌公司不动产权证的有关手续”,第四部分第十一项修改为“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证明”。部分意见经研究认为暂不符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情况,未采纳其建议。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金融机构集聚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