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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7-05 10:51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在严格遵循《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的批复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性改造等。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管委会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化等国家和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每年2月份研究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筹安排本年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先由项目单位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建议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批复项目建议书。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节能评估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和节能评估等手续。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选址确定,用地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审批要件,审批要件应当依法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相关审批要件有关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正式办理完毕,由自然资源、发改等职能部门先行出具正式审查意见,项目单位提供该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前补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所需要件正式文件的承诺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三)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

  (四)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运营方案;

  (七)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

  (八)项目影响效果分析;

  (九)项目风险管控方案;

  (十)研究结论及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并视项目情况邀请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信访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评审会议并提出有关意见。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论证会、网络征集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大中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并报管委会审定后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编制竣工结算和审核竣工结算相关费用)。

  编制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请管委会批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管委会的批准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进行咨询、评估,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参加评审会议并提出有关意见。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以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达到概算深度、建设方案内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达到概算深度、建设方案内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批。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同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航空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航空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向各项目单位分期、分批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投产项目和续建项目。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但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严格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概算开展后续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强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依据。

  政府采购和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未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的不得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项目的总投资增加,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概算,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至九十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项目单位报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由项目单位报审计部门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再报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充分履行工程结算审核管理职责,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及时报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五大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作为工程验收责任主体,对所验收项目的内容、质量及工程量等方面进行评估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需要移交接收单位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接收单位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管理、清查盘点、管养维护等,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职责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开展执法监察。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下达、监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教文卫体、社会事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项目概算发生变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或者事后补报的。

  9.项目单位不能如期提供承诺的事项或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10.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未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的相关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港〔2022〕73号)同时停止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