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 号)要求,我区已完成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编制工作,相关成果通过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港〔2019〕70 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土地级别与基准低价表
2.基准地价说明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