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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0)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051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日期:2024-02-27 14:30

  权利人闫明(曾用名闫明明)因保管不善,将豫(2020)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05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明(曾用名闫明明)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