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筑业发展专栏 > 行业动态

开展全区202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标后评估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2024-03-22 11:12

  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港公管办〔2023〕3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标后评估扎实有效的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总体目标

  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为全区经济增长和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三、适用范围

  聚焦2024年1月1日以来,全区内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2024年1月1日以来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和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并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四、治理方式

  基于本次专项治理涉及单位多、总体数量大、专业要求高的实际需求,考虑到治理工作公平公正、严肃谨慎、依法办理的特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成立专项治理及标后评估核查小组。采取区分专业、同步实施、整体推进、边查边改的方式,高质量、高标准开展并如期完成核查工作。

  五、治理内容

  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投标条件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违法设定有利于本地企业中标的条件,在技术分和商务分外另设信用分,影响了外地企业投标。

  二是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采取合同约定或口头告知方式向经营主体提出要求,限定本地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对外地企业予以限制。违规增设准入条件,提高经营主体准入门槛。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增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强制性程序,对经营主体形成“准入难”或“准营难”门槛。

  三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五是招标人指定购买特定经营者、特定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将其他经营主体排除在外。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或限定企业所有制形式,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或特定经营者商品。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二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二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明确的整治范围和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要求。

  四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的突出问题。

  六、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采取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总结报告5个步骤组织实施,于2024年10月28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一)动员部署(9月12日至9月20日)。各招标人及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决策部署。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港公管办〔2023〕3号)文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自查整改(9月21日至9月30日)。各招标人及各有关单位对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进行地毯式全面自查,并结合治理内容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积极整改、依法处理。于9月30日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报表格和形成自查整改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送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三)随机抽查(10月1日至10月20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据明确的抽查比例,组织对治理范围内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及时发现、纠正招投标活动中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随机抽查记录台账,存档备查。被抽查项目单位应积极准备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情况汇总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届时提供。

  (四)重点核查(10月21日至10月25日)。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治理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治理开展线索征集,征集电话0371-86199628,征集邮箱szjshjjgc@163.com,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五)总结报告(10月26日至10月28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后同有关资料如期报送区公管办。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招标人及各有关单位政治站位要高,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及标后评估工作,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递交自查整改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在各招标人及各有关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自查整改报告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及标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工作部署以及意见建议等。

  (二)问题处理。针对自查、抽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予以分类处置,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对于交易服务不够优化的,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有效举措限期完成整改;对于监管机制存在短板的,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三)建立机制。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并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着眼以案促治、长效治理,推动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