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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软件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区党政办公室 日期:2024-04-30 14:49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名企、名品、名人和名园等高端软件产业链要素加快聚集,助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打造省内一流、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发展高地,结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财税户管、统计入库均在航空港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主营业务为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基础软件等重点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领域的涉软企业(即软件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达30%及以上的企业)。

  二、壮大优质企业群体

  (一)统计升规纳统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企业(即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统的软件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法人单位、软件类销售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给予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入库助推人给予1500元的奖补;对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给予每月100元的奖补。

  (二)支持企业提档进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企业,按进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45万元、75万元、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60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若企业下一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部分将不再兑现。区外迁入企业按相应规模视为首次达到。

  (三)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在有效期内对经备案的新投资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软件名企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由权威组织机构发布的“全国软件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网络安全百强”等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主辅分离。对大型企业剥离软件业务并在航空港区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经营良好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经认定,可按该软件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企业异地研发和孵化加速。对确因研发创新、资源整合、业务发展需要暂时不能来航空港区研发办公的企业,可采用注册登记、财税户管、统计入库均在航空港区并在软件专业园区内设立企业总部和结算中心的方式入区发展。对该类企业给予不超过五年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经考核程序,给予企业一定比例、一定额度的异地房租补贴。

  (七)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一)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面向《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重点支持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航空港区软件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创新项目清单,采用企业申报和揭榜招标等方式,按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专项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三类计划给予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按照一般攻关项目、重点攻关项目和重大攻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重点研发专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软件领域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经审核认定,可以给予其项目研发经费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有项目需经申报、评审、审批程序予以立项。

  (二)鼓励争取国家和省研发专项。对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等重点领域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项目,分别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家、省拨付资金的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可将配套支持资金额的1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三)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对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航空港区转化、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区软件类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航空港区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区软件类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促成技术在航空港区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其上年度在我区促成的软件类技术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打造名牌软件产品

  (一)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对经省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30%给予企业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工业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新兴平台软件类智能应用场景,经认定,对优秀应用场景建设单位按其国产软件采购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应用示范推广。鼓励区内软件企业加强应用示范推广,打造名牌产品和解决方案。对区内企业参与软件及信息化领域招标项目,国内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国外(含境外)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万美元及以上的,区内项目按合同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区外项目按合同完成金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企业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提升企业质量品牌标准能力。对牵头制订并按规定发布软件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资助。

  五、加强人才招引培育

  (一)加大软件行业领军人才招引力度。鼓励海内外软件领域的院士、科学家、核心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等来航空港区创新创业,对承担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等重大技术攻关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加大软件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区内软件企业、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院、技术学校等合作,共同编制基于自主核心技术路线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教材,开展软件教学、人才资质认证,合作建设软件实训基地等,培养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培养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三)给予新增研发人员补贴。入驻航空港区软件产业专业园区的软件企业当年新增本科及以上研发人员(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每名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期限3年。

  六、推动产业载体建设

  (一)打造高品质发展空间。加快推动航空港区软件领域专业园区建设,科学布局研发创新、孵化加速、企业总部、应用推广、生产制造、展示体验、生活休闲等功能区,打造低成本、便利化、高品质发展空间,吸引优质软件企业入驻园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入驻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和相关机构,根据其功能特点、所处阶段和发展规模,给予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二)鼓励创建软件名园。支持区内软件专业园区积极创建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大力推进软件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对被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河南省软件园的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150万元、50万元运营补贴;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基地),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设立南北软件园。在规划的软件园建成投用前,为招引更多优质软件企业尽快入驻,促进软件产业集聚发展,设立南港、北港两个软件园。入驻两个软件园的软件及信息化服务等企业,给予前三年免房租,第四年、第五年房租减半的扶持政策。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入驻两个软件园的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入驻企业产业发展补贴。

  七、完善支撑平台体系

  (一)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软件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置基本求解算法库、组件库、通用模型库等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平台开展运营服务。支持区内数字技术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测试认证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行业协会交流平台等软件产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每年按其为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强化专项基金支持。支持软件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设立郑州航空港区软件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引导区内外的专业投资机构联合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孵化机构设立软件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引入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基金主要支持软件产业重点领域的初创型企业、高成长企业、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项目、重大研发项目、典型示范应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和IPO项目。相关奖励支持按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5个文件的通知》(郑港办〔2024〕40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按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5个文件的通知》(郑港办〔2024〕40号)中关于企业上市部分的相关标准给予支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国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切实惠企利企。

  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活动。支持区内软件企业、软件园区、机构和行业协会围绕软件开发及创新应用、开源生态培育、应用场景建设、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组织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生态大会、产业发展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对接、融资路演等系列活动。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报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按每次活动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活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建立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快速预审机制,提供快速受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为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提供绿色通道。支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推动软件正版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违法行为,实施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十、鼓励企业购置生产办公用房

  对在管委会指定区域内购置500平方米(含)以上自用生产及研发、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经评审认定,根据其研发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前景,按1000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后给予购房补贴总额的50%,其余部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分五年予以补贴,补够即止,不足部分不予补差额。对企业购买已享受招商优惠政策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园区房产的,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软件产业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遵从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中的行业定义。

  (二)本政策各条款之间及本政策与省、区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三)本政策同一支持对象(不含各类软件类研发机构)当年获得的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

  (四)本政策奖补事项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65号)重复的,应先申报省级奖补,待省级奖补资金到位后,补足本政策与省级政策差额部分。

  (五)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我区财政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额。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未遵守双方协议约定或违反申报要求、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各类行为的,一经查实,需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金绩效监控,由航空港区发改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和服务效率评价,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工作由航空港区发改统计部门牵头,各责任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申报要求、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