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24〕11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郑港〔2023〕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航空港区预算安排资金为主要来源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管委会确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代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分为直接代建和委托代建两种。直接代建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委托代建由代建办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原则上,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采用直接代建方式。通过局委融资的非经营性房建项目,也应实行代建。对于建筑规模大(建筑面积5万㎡以上)、技术复杂、工期紧,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委托代建方式。
第五条 区建设部门作为区级代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
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六条 代建工作应当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科学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壮大,推动我区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投资综合管理。
(二)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明确项目代建等组织建设方式。
(三)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设计变更或者核定投资概算。
(四)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规定审核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区建设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代建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代建办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依规监督项目招标活动。
(四)负责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区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必要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金。
(三)配合代建办申请办理可研批复后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四)配合代建办编制并负责报批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五)配合代建办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六)参与对参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
(七)明确项目代表,参加项目建设,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用地、拆迁报批及相关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负责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四)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六)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七)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组织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根据使用单位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做好项目核算等工作。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十)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工程结算。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报批手续,完整移交项目建设、竣工及财务资料,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依规确定委托代建单位。
(二)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协议》。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办、使用单位两方签订合同/协议;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合同/协议。
(三) 审核代建单位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参建单位相关建设职责。
(二)负责依照合同/协议履行各项义务,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确保实现合同/协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管理目标。
(三)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向代建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四)负责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整理,并按规定移交代建办或使用单位。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负责项目质保期维保工作。
(六)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报请区管委会启动项目立项时,同步报请管委会决策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管委会决策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拟采用的代建模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抄送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以及代建办。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初步设计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代建单位组织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配合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协议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核定部门审批、核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区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项目工程结算完成备案后,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接收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办;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并抄送代建办。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建设代建过程中,与代建工作相关的费用列入代建办年度预算,由区财政给予保证。
第二十七条实行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办提出建设资金申请,区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办,代建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将建设资金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代建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其他单位不得再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费用的列支,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采用全过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的,相应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代建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代建项目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中支出,代建项目不得因奖励资金超过项目总概算。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经施工单位申请,代建办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奖励资金拨付施工单位使用。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经代建单位申请,代建办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奖励资金拨付代建单位使用。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管委会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成代建任务的。
(二)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者要求代建办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建设部门应当对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履约诚信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建设管理模式或已委托市场化代建单位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