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提高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主要是指:世界企业500强、大型跨国企业、大型央企、上市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企业100强;全球跨境电商平台企业50强、中国跨境电商销售企业100强、省级跨境电商销售企业50强;权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产业中国企业100强;河南企业100强、河南制造业企业100强、河南民营企业100强;HRoot向社会公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企业100强;UFI(国际展览协会)会员单位、单次展览面积不低于100000平方米或行业展览面积排名前三的展会主办方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会展配套服务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运营机构、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项目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
第二章 生物医药产业
第三条总部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奖励。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
第四条增资扩产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实施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亿元及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实际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0%给予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
第五条企业提升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医药工业企业1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企业提升奖励晋档补差,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展壮大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围绕生物医药大健康领域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总部企业实施境内并购行为,并购交易额达到6000万元且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我区的,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并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七条龙头带动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吸引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生态圈。支持总部企业在我区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链供应链大会、重大主题展会等会议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单场活动最高2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电子信息产业
第八条总部落户奖励。一是对新注册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奖励。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二是对新引进的研发制造总部企业按照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总部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奖励资金以项目开工建设、主体封顶、投产运营为节点,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九条企业提升奖励。一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按照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是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四章 新能源汽车产业
第十条总部落户奖励。自企业在我区注册(或签订入区协议)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十一条企业提升奖励。一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按照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二是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二条总部基地运营奖励。支持企业依托自持产业园区或楼宇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基地,按照总部基地的营业收入、企业入驻数量、纳统、产业带动等多个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五章 低空经济产业
第十三条总部落户奖励。自企业在我区注册(或签订入区协议)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当年度起,分2年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十四条综合绩效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提升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六章 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
第十六条总部落户奖励。自企业在我区注册(或签订入区协议)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十七条企业提升奖励。一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按照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二是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八条总部基地运营奖励。支持企业依托自持的产业园区或楼宇打造总部基地,按照总部基地的营业收入、企业入驻数量、纳统、产业带动等多个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七章 数字经济产业
第十九条总部落户奖励。自企业在我区注册(或签订入区协议)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二十条企业提升奖励。一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二是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总部基地运营奖励。支持企业依托自持的产业园区或楼宇打造总部基地,按照总部基地的营业收入、企业入驻数量、纳统、产业带动等多个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八章 新能源与绿色低碳产业
第二十二条综合效益奖励。企业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标准的年度)起,按照其年度综合效益(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的4%连续3年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品牌和能级提升奖励。企业年度综合效益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综合效益首次达到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品牌提升奖励递进补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章 新材料产业
第二十四条总部落户奖励。对新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总部搬迁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具有区域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自企业在我区注册(或签订入区协议)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1亿元(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提升奖励。一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按照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是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总部基地运营奖励。支持企业依托自持的产业园区或楼宇打造新材料产业总部基地,按照总部基地的营业收入、企业入驻数量、纳统、产业带动等多个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十章 现代物流产业
第二十七条总部落户奖励。中国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新增设立的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在达到条件后经入驻的物流园区运营方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申报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前10强物流企业落户我区且对我区物流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全国企业总部、省级总部新增10亿元以上投资类项目,以项目实质性开工时间为准,经申报认定后最高给予总投资额20%的落户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升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物流园区的各类物流总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经我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年营业收入最高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物流园区的各类物流总部类企业承担制造、商贸、快递类企业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物流园区的各类物流总部类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入库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平台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企业提升奖励经申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付。
第二十九条企业评定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物流园区的各类物流总部类企业,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3A、4A、5A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物流园区的各类物流总部类企业,达到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国家A级或星级物流企业,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奖励差额。
第十一章 会展产业
第三十条总部落户奖励。新落户企业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进入3年培育期,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500万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转型奖励。推动传统展会数字化转型,建立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新平台,对举办“云展览”,组织“云对接”,开展“云签约”,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技术,提升会展全流程在线服务能力的会展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升奖励。对获得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认证、国际化水平有效提升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章 创意文旅产业
第三十三条总部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1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5亿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三十四条总部基地建设奖励。总部基地成功获评国家、省级文旅相关荣誉认定的,按照上级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利用我区资源,培育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影视产业园(基地),对年接待取景拍摄影视作品超过500部,且由我区总部企业发行的影视作品超过150部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总部基地建设奖励。
第三十五条提质增效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在我区纳统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区内运营的演艺新空间、VR体验等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公益类项目,年接待游客超50万人次且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按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区内举办活动,线下单场参与人数超1万人次或线上单场参与人数超10万人次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场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IP转化与运营奖励。企业原创影视、动漫、游戏等IP实现商业化运营且作品(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作品(产品)年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200万元;引进、转化的IP作品(产品)在我区发行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版权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版权受让方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十七条数字创新创作奖励。利用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元宇宙、数字虚拟人等技术建设展示、体验中心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产业
第三十八条总部落户奖励。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近两年度均位列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以上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度起,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兑付。
第三十九条人才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开展“中原特区全球引才计划征集活动”,对人才引进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符合我区认定的A类(国际顶尖)、B类(国家级领军)、C类(省级领军)人才(团队),并在我区注册企业或全职工作。按引才成效,年度引进A类人才1名或B类人才3名,奖励100万元;年度引进B类人才1名或C类人才5名,奖励50万元;年度引进C类人才3名,奖励20万元。
第四十条创新发展奖励。支持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得相应奖励的,我区按照1:1给予奖励。对成功立项国家级、省级项目或课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项目结项后,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提升奖励。对注册在我区,首次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提升一个位次,给予50万元奖励(按最高榜单计算,不重复享受);对注册在我区,入选HRoot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提升一个位次,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章 跨境电商产业
第四十二条总部落户奖励。给予3年落户培育期,3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200万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00万元-300万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300万元-500万元(不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4%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企业提升奖励。落户我区的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进口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四十四条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结算规模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公益性服务能力,持续完善提升功能。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5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跨境电商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四十六条总部园区运营奖励。发挥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平台培优引商作用,对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每年按照跨境电商交易额的1‰给予园区运营单位运营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总部企业公共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10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50万元,最高300万元。主营业务为进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5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25万元,最高150万元。
第十五章 建筑产业
第四十七条总部落户奖励。区外施工特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区或将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离到我区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区外综合甲级、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总部迁入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十八条资质升级奖励。我区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奖励500万元;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奖励300万元;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奖励5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奖励5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行业甲级奖励300万元。
第四十九条创优夺杯奖励。我区建筑业企业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100万元,主创河南省“中州杯”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2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条综合绩效奖励。支持企业依托自持的产业园区或楼宇打造建筑业总部基地,按照建筑业总部基地的营业收入、企业入驻数量、纳税、纳统等多个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机构运营奖励。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政策与省、市、区相关政策重叠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机构要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监督检查,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或违反申报要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各类行为的,一经查实,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金绩效监控,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会同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和服务效率评价,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根据实施情况和上级政策适时依法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十四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实施和解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总部(平台)经济指挥部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