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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5-0005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5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给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结合我区实际,保障对象明确如下: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条件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1.工薪收入群体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航空港区户籍(含代管区域),或在航空港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航空港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2.引进人才群体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含)职称、高级工以上(含)技术等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航空港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包括已纳入征迁安置范围待分配)、宅基地房屋,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方面

  我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建、配售管理、价格管理、封闭管理、配套政策、监督管理等,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4〕10号)执行。

  2025年7月1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