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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数据资源
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5-0005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郑港〔2025〕22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创新培育数据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两高四着力”要求,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场景牵引、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为目标,探索建立可信任、可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培育壮大数据产业。2025年8月底前,遴选确定全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作为运营机构,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建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启动交通物流、生物医药、金融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到2027年底,不断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引育一批数据企业,持续拓展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场景,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赋能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明确授权运营规范,航空港区作为唯一由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航空港经济先行区,应积极落实国家战略要求,探索创新机制,为全国数据要素改革提供实践范本。二是推动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动能。通过破除数据孤岛、整合政务资源,构建城市级数据体系,推动治理模式向数据驱动跃升;依托交通物流、生物医药等高价值数据赋能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打造全省产业升级样板。三是激活区域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深度开发公共数据资源,着力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运行机制,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活力;破除政企数据壁垒促进融合应用,加速培育数据驱动型产业集群,构筑区域经济发展新增长极。

  (二)可行性

  一是数据资源加速汇聚。航空港区正加快建设统一公共大数据平台,有序归集交通、口岸等行政部门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数据资源;持续对接国家及省级数据回流,按“一数一源一标准”管理目录原则,建设主题数据库并建立数据质量纠错机制,为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数据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已建成中部地区领先的算力集群,投用建设规模、服务标准及网络能力居前的数据中心;加快推进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为推动公共数据开发,促进数据融合应用构建可发现、可管控、可审计的数据流通利用设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明确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产业生态加速汇聚。已建成的全链条产业生态载体全球数字经济大厦引入多家数据要素龙头企业;落地郑州数据交易中心航空港区运营中心,锚准“全域数据汇聚地、数据要素市场综合服务商”打造数据要素综合服务平台。四是应用需求日益旺盛。交通物流、生物医药等特色产业数据需求迫切:中原医学科学城加速产业集聚,“四港联动”超级枢纽全面投用,现代物流体系加速构建,产业智能化升级亟需海量数据支撑。

  三、具体实施

  (一)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1.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前期投入和后续运营成本,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能确保运营工作的顺利推进。

  2.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确保运营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3.具备创新的技术能力。能够开展先进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分析,能够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高效利用,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创新,具备与公共数据资源相关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所需的算力、AI大模型、数据标注等技术能力;具备及时响应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备良好的服务能力。能够及时响应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了售前咨询、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等完善的服务体系,确保运营的满意度;具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医疗、物流、工业、农业、科研、文旅、城市管理、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领域广泛应用的服务能力。

  5.具备良好的生态运营能力。通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能够吸引资金、技术等支持,促进数据产业的上下游、产供销一体化发展,引进一批可预期的配套型项目,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6.具备成熟的安全能力。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具备专业的安全技术团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保障数据的安全。有良好的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和溯源调查。

  7.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关于运营机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授权运营模式

  按照国家、河南省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政策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内其他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航空港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开展的现状条件,采用整体授权的模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由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并将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统一授权予一级开发主体,由一级开发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开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对全区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实现“管住一级、放开二级”,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价值挖掘的积极性。

  一级开发主体依据本方案规定程序选定,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授权运营业务,承担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管理与服务能力支撑等工作。

  一级开发主体按照准入条件和应用场景,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并与其签订开发利用协议,共同开展应用场景挖掘,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航空港区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除存在以下情形外,公共数据资源均应当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授权运营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社会化开发利用的。

  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负责统筹建立全区全量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城运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

  基于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负责统筹建立全区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定期会同城运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一级开发主体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需求开展研究,动态更新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可追溯可定责。

  航空港区内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公共大数据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城运中心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存储、清洗、治理等工作。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四)授权运营的实施

  1.授权程序。

  (1)启动遴选。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一级开发主体作为运营机构,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

  (2)授权申请。一级开发主体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授权申请,提交资料包括授权运营申请表、最近一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

  (3)确定主体。通过组织专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申报单位的业务技术实力、安全条件、信用条件、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一级开发主体,并将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署协议。由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与选定的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2.授权运营期限。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从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算起,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试运营期。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前,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应提前三个月启动遴选程序,依程序重新选定一级开发主体。

  3.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在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的统筹管理、城运中心的技术指导下,通过安全可信的数据基础设施,搭建航空港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并联通对接区级公共大数据平台,统一获取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实现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全过程可管、可控、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

  4.实施计划。本方案按国家、河南省相关要求,经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组织实施,启动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5.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形的,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有权单方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1)因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调整,不适宜继续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

  (2)一级开发主体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

  (3)一级开发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数据安全、失泄密等事故的;

  (4)一级开发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授权运营协议终止的,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应当同步撤销一级开发主体的公共数据调用权限,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以不可逆方式销毁原始数据及其副本内容。数据销毁处理操作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6.资产管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国家、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按照国家、河南省关于数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金融局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将符合数据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并定期对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五)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落实授权要求,规范运营行为,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数据提供单位的安全合规要求,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服务产业发展、行业应用两大领域。

  (六)授权运营管理机制

  1.数据供给机制。由城运中心负责向一级开发主体提供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所需的经清洗、治理的公共数据资源。需数据回流的,由城运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协调对接省级、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推进数据按需回流,并做好相关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逐步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2.产品开发机制。一级开发主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一级开发主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满足条件的二级开发主体,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3.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财务管理制度,其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公共数据资源获取成本、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成本、数据安全管理成本、服务体系建设成本等;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数据服务收入、数据交易收入等。一级开发主体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4.产品定价机制。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河南省等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以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应当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5.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由财政金融局会同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探索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数据提供单位、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等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一级开发主体依法合规通过技术支持、产品和服务反哺、成本补偿等方式,支持航空港区数据治理和政务信息化建设。

  (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应急处置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汇聚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汇聚、运营和使用等环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传输到公共大数据平台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应文件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职责内配合数据提供单位做好数据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城运中心负责公共大数据平台上数据汇聚、存储、清洗、治理等环节的数据安全,以及公共大数据平台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

  一级开发主体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上数据存储、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的数据安全。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切实保护数据安全。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数据安全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报告。建立健全日常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合规审查等机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的全流程记录,确保公共数据一级开发全过程安全可控。

  二级开发主体负责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过程及数据应用流通环节的数据安全。

  (八)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城运中心会同党群工作部(网信部门)等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流程以及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河南省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级开发主体向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按季度报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结报告。

  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对一级开发主体的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

  (九)数据激励

  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会同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估标准,协同第三方机构定期召开有关评估会议,从审核时效、数据质量、应用情况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鼓励数据提供单位、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牟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的,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十)一级开发主体权利义务

  一级开发主体可在授权范围内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并通过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加工等,将公共数据资源转化为有价值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或服务;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机制,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中获取相应收益。

  一级开发主体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公共数据的获取、传输、加工、使用等环节符合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要求;向二级开发主体提供经过初步开发、符合质量要求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采用必要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过程进行全流程安全监督。

  (十一)职责分工

  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负责统筹开展航空港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工作;统筹建立全区全量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负责指导一级开发主体建立健全日常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合规审查等机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的全流程记录,确保公共数据一级开发全过程安全可控;负责公共数据资源价格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全区公共数据资源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城运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负责通过公共大数据平台汇聚、存储、清洗、治理全区公共数据资源;指导一级开发主体搭建航空港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做好与公共大数据平台的联通对接,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向一级开发主体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协调对接省级、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推进数据按需回流;负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日志追溯机制。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按要求编制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定期更新;协调对接省级、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按需推进政务数据回流。

  航空港区内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采集,并做好向公共大数据平台归集、传输和动态更新;落实国家、河南省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各自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校核、更新等工作;参与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必要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合规性的审核。

  财政金融局负责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会同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运营收益管理和分配机制。

  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会同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城运中心、科工局、区法院等单位落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四、保障措施

  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牵头建立航空港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相关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和综合施策,规范数据供给、开发利用、安全管理、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定期组织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批既懂数据业务又懂运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探索设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专项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