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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索 引 号 -01-2025-0006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4日
标  题 关于划定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 郑港〔2025〕3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为保障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专用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我辖区内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划定并通告如下:

  一、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

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划定情况表

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DK0+960-DK23+470(22510米)

序号

起止里程

自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米)

备注

乡镇

起点

终点

左侧

右侧

1

明港办事处

DK0+960

DK1+730

8

8

城市市区

2

明港办事处八千办事处

DK1+730

DK4+400

8

8

城市市区

3

明港办事处

DK4+400

DK6+000

8

8

城市市区

4

八千办事处

DK6+000

DK7+820

8

8

城市市区

5

岗李乡

DK7+820

DK7+900

8

8

城市市区

6

DK7+900

DK9+000

8

8

城市市区

7

DK9+000

DK10+000

8

8

城市市区

8

DK10+000

DK11+800

8

8

城市市区

9

DK11+800

DK12+300

8

8

城市市区

10

DK12+300

DK13+300

8

8

城市市区

11

DK13+300

DK14+000

8

8

城市市区

12

DK14+000

DK14+750

8

8

城市市区

13

大马乡

DK14+750

DK15+200

8

8

城市市区

14

DK15+200

DK15+500

8

8

城市市区

15

DK15+500

DK16+200

8

8

城市市区

16

DK16+200

DK19+400

8

8

城市市区

17

DK19+400

DK20+000

8

8

城市市区

18

DK20+000

DK21+500

8

8

城市市区

19

DK21+500

DK21+900

8

8

城市市区

20

DK21+900

DK23+470

8

8

城市市区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安全保护区内有关禁止行为及管理要求

  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四)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的塑料大棚、彩钢棚、活动板房、广告牌、防尘网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八)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四、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及《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8月14日

政策解读:关于《划定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