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24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港区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航空港区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结合会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情况及航空港区会展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航空港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纳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航空港区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活动包括展览、专业会议、节庆赛事活动等。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招商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会展业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安排计划。财政金融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二章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给予在航空港区成功举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展活动举办方的奖励;
(二)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育、规划调研、统计评估、行业交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三)经航空港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会展业相关支出。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二)各类图片展、成就展、人才交流培训会等项目;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会展项目;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会展项目;
(五)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存在恶意、无序竞争情形;存在办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情形;存在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形及存在其他产生不良影响的会展项目;
(六)会展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近两年内存在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情形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会展项目;
(七)其他不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第三章 会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重大展览项目的奖励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展览项目可申请奖励:
1.在航空港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2.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小于0.8万平方米;如需使用室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0.3计算;
3.展览天数3天(含)以上,农业类展览天数2天(含)以上。
(二)重大展览项目的奖励标准为:
1.国际性展览: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或境外(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全部参展企业数量10%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按展览面积予以5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国家级展览: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按展览面积予以4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与展馆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合同、且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年按展览面积予以45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产业类展览:对符合航空港区“4+3+3”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经招商部和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产业结合度高的“产业+会展”展览,按展览面积予以35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其它展览:按展览面积予以3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第八条 会议的奖励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议可申请奖励:
1.实际会期1天(含)以上及在航空港区住宿2晚(含)以上;
2.参会嘉宾在航空港区住宿间夜数达到300间(含)以上。
(二)会议的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少于3个,国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10%(含)以上,参会人数300人及以上,有利于提升航空港区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等的国际性会议,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全国性会议。由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全国性会议,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大型会议。对参会人数达到2000人及以上,且在航空港区住宿间夜数1000间(含)以上的会议,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节庆赛事活动的奖励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奖励:
1.对推动航空港区产业发展、对外开放、服务民生方面作用明显的地方特色节庆活动;
2.与航空港区主导产业有较高结合度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赛事活动。
(二)节庆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发生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和搭建费用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展览和会议同期举办的会展项目,按照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标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前述所有奖励项目中,同一项目的奖励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投入。
第四章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申报主体应当提前20天向招商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材料。
(二)项目资金申报。会展项目结束30日内,申报主体需向招商部提交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提出申报且未提交申报材料,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申报会展专项资金材料要求由招商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招商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招商部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奖励方案,根据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拨付。对于重大会展活动,经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提前拨付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育、规划调研、统计评估、行业交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由招商部提出意见后按照程序报批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招商部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同时定期对会展活动举办方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虚报、冒领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招商部取消其3年内的奖励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展(会)单位,原则上由在整个会展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并与会展场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八条 财政出资以及获得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招商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