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最前沿和主战场,深刻重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布局。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作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夯实科技强国建设根基”的战略部署。为充分发挥河南省科学院航空港区分院(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科学院”)在区域创新生态构建中的战略支点作用,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耦合,加快打造全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增长极,建设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先行示范区、前沿技术突破的策源地、科技成果转化的加速器、产业升级的赋能引擎,依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航空港区科学院改革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努力实现“全国研发,港区转化”“全球研发,港区转化”。
第二条 航空港区科学院是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和河南省科学院共同举办、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性新型研发机构。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公益性事业+市场化公司”运行机制,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
第三条 对航空港区科学院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航空港区管委会授权航空港区科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产业项目成果转化、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对外合作等事项。航空港区科学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该公司实施全面管理,负责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和考核工作。该公司收益50%以上用于航空港区科学院后续科研项目、创新能力、链条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区财政每年为航空港区科学院拨付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连注5年。为项目落地、场地租赁等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后续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公司运营需要追加;该公司具备自我造血能力后,可相应降低财政支持比例。
第四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全面推行项目经理制。围绕航空港区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引育境内外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研发团队担任项目经理,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项目经理的遴选标准、收益分配机制、考核评价体系和退出路径由航空港区科学院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创新项目支持模式。采用“拨投结合”的资金运作机制支持产业应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航空港区科学院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明确约定项目实施阶段目标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当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进行股权融资时,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按约定同步获得相应权益。设立事业单位发展经费与专项经费,实行“综合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支持建立“众筹科研”协同攻关机制。鼓励航空港区科学院联合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按市场机制组建新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探索建立“企业出题出资、航空港区科学院匹配资源、整合全球研发要素”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模式。
第七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团队持股”模式建设应用技术研发机构,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收益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科研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紧密对接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科技成果在航空港区内转移转化的净收益,由科研实体与航空港区科学院按比例分配;若在区外转化,转化收益在扣除航空港区原始投入成本后,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二次分配;积极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鼓励航空港科学院体系内单位以“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方式,向区内中小微企业许可使用技术,切实降低企业转化成本。
第八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实施开放办院战略。加强区域协同联动,探索在境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科技飞地”,打造离岸创新中心;支持与省内外高校、龙头企业、智库、科研机构、科技型园区开展深度合作,吸引全球高端人才与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型创新生态。
第九条 积极对接国家战略。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主动对接西电东送工程、“东数西算”工程、“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等国家科技战略。围绕航空港区重点产业布局,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创新项目在航空港区落地实施。
第十条 建立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内设机构人员工资和科学院公用经费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运行。其他纳入航空港区科学院体系人员按照项目合作方式,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对全职参与研发转化的核心团队,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制。
第十一条 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多渠道引进急需人才,可通过院内竞聘、区内选调、社会公开招聘、选拔特聘、合同制聘用等方式引进人才;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利用专项人才编制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在校大学生到航空港区科学院参与项目研发、开展实习实训,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到航空港区科学院及其下属的产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兼职,其工作实绩纳入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体系。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航空港区科学院挂职锻炼。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与航空港区科学院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三条 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廉洁从业等管理制度;对航空港科学院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及实施等情况开展全程监督检查;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并接受航空港区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航空港区科学院需对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建立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航空港区科学院下属机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向航空港区科学院申请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成果单列考核制度。对产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实行单独台账管理。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实行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个案实施考核,重点考查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绩效。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尽职清单和免责清单,在清单范围内,对航空港区科学院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未达目标,且相关负责人决策合规、主动担当、及时补救、未谋私利的情形,予以容错免责认定。将未成功探索视为“有价值科研尝试”纳入积累体系;对未成功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程序结题验收并收回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落地。经管委会同意,对航空港区科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区财政给予1:1支持,重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科研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孵化载体、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改部门开辟项目立项、预审评估、容缺承诺绿色通道;财政部门须单列航空港区科学院基础设施专项债申报额度(不低于航空港区科创类项目的15%),协助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国家级资金;组织人事部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航空港区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国土规划部门对航空港科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用地和用能规划要素指标的审批或修改,符合条件的实行即报即批,对重大项目用地实行单项保障;建设部门须将航空港区科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重点计划,保障项目建设进度。航空港区其他区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航空港区科学院进行业务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航空港区科学院打造“数字孪生科学院”。运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实现对人(科研人员、创新团队)、财(项目经费、报销流程)、物(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事(科研项目、平台运行)、果(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等全要素的智能化管控。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每五年开展一次政策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