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外贸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外贸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外贸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缓解区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现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外贸出口退税资金池”(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资金池”)。为规范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机构开展工作,并定期检查运营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的预算安排。
科创集团统筹组建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与承办银行共同进行项目筛选、核实企业运营及融资状况,管理资金发放与回收、落实风险控制等日常事务;制定出口退税资金池操作细则;办理出口退税周转金的审批及借款手续;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中政府引导资金及运营机构配资的日常管理与核算,按年度实施出口退税资金池审计工作;负责通过公开评选择优确定出口退税资金池试运营阶段的承办银行;对承办银行出口退税资金池融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接受区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定期向区级有关部门报告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进展情况;面向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资金池政策宣传。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运营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杠杆效应,由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运营机构共同出资,组成引导资金,承办银行提供不低于引导资金1:1比例的融资配额。
第五条 每一自然年度为一个运营周期,各运营周期内,由运营机构选定银行具体承办业务。
第六条 承办银行需提供以下服务:
1.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设立专项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管理。
2.针对出口退税研发线上业务办理系统,提供高效便捷的业务服务。
3.专项信贷产品的贷款利率,应控制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以内。
4.配备出口退税资金池专业服务团队和专项资源,确保服务能力。
第七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采取“组合融资”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融资支持。即由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其中运营机构出资部分包含其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及自行配套的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统一投放。
双方融资比例设定如下:企业所获出口退税周转金,应按照出口退税资金池中各方出资比例构成;针对单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组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应退未退税款的90%。
第八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实行有偿使用机制。其中,财政资金及运营机构配资部分的使用费收益,由运营机构负责收取;银行配资部分的贷款收益,则由承办银行负责收取。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运营收益包括资金使用费(不含银行配资贷款收益)、账户利息等。以上收益可用于补充出口退税资金池本金、计提风险准备金、该业务开展相关费用的支出等。收益扣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盈余部分按比例由出资方共享。
第九条 为体现政策支持与控制融资成本,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运作需遵循以下利率原则:
运营机构基于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化情况,可适时提出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利率调整方案,并报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审核后实施。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周转金年化利率原则上不超过3.5%。
第三章 业务运作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申请使用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企业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郑州航空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其货物进出口数据纳入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新郑综保区)统计,且税务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自营出口企业;
2.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可提供新郑综保区外贸孵化基地作为经营场所);
3.合法合规经营,在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等方面无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
第十一条 为保障出口退税资金池安全,运营机构应与承办银行签订出口退税资金池托管协议,开立出口退税资金池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专用账户由运营机构和承办银行共管,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承担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申请缘由,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
2.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周转金使用严格遵守本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结清贷款和利息;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人代表签字;新企业根据银行要求需承诺年业务量)。
3.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若企业股权分散无明确控股股东,可由持股比例前3名股东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运营机构及承办银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流程
1.资金申请。申请企业向运营机构及承办银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联合承办银行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承办银行按内部授信审批流程完成审批。
出口退税资金池,原则上为信用模式。企业提供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保证担保的,或追加出口退税款、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其中一种作为质押担保的,视同信用模式。
为有效发挥出口退税资金池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运营机构应与承办银行加大创新力度,优化业务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3.组合融资发放。企业、运营机构及承办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4.资金收回。企业申请退税成功或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承办银行负责协助办理委托贷款还款手续。
单笔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若企业超期限使用或违约,可加收罚息并依法追偿。已成功申请周转金的企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退税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资金风险防控
1.退税账户管理:企业须在融资银行开立唯一且经税务分局备案的出口退税账户,融资期间不得变更,由银行实施监管。
2.回款监控:借款企业须确保至少80%的出口收汇进入该监管账户。承办银行监控回款情况,异常时及时预警,并可要求提前还款。
3.定期检查与增信:运营机构会同承办银行按季度进行风险排查。对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评估后可引入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开展业务。同时,按季度向商务和口岸管理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运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组合融资到期未收回金额超过出口退税资金池融资总规模的20%时,运营机构应暂停新增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每个运营周期末(含试运营周期),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年中及年终考评。
第十八条 在每一运营周期结束后,承办银行考评未达标,应终止其承办银行资格。
承办银行自收到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专用账户内的财政资金及运营机构配资退还至运营机构指定账户。如未及时退还,运营机构有权要求承办银行给予补偿。
在上一运营周期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与下一周期承办银行评选。
第十九条 资金池规模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根据年度外贸运行情况、企业需求等因素确定,必要时按程序予以适度调整出口退税资金池规模。
运营机构应建立财政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机制,可根据对承办银行的考评结果,调整各银行专用账户中财政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和承办银行应当充分履行自身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处置期间,运营机构可暂停承办银行的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业务开展中出现资金损失,属于严格遵循决策和相关业务流程、有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商务和口岸管理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