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20〕5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航空港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豫办〔2015〕5号)“把航空港实验区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政策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与企业多种用工类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办法”的要求,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港实验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招聘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
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是指与航空港实验区内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郑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缴费工资的4.5%,个人缴费标准按该类人员缴费工资的2%执行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单位缴纳费率中1%划转个人帐户,年龄45周岁及以上2%划转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享受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五条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应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条 城镇户籍务工人员与航空港实验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郑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港〔2016〕174号)文件即行废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政策解读